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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完善数据资源配置的法治保障

来源:江西日报|发布日期:2025-10-3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我们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数据已突破传统信息载体的功能定位,成为驱动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推进数据资源有效配置,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必须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完善制度供给中破解发展难题,在优化治理体系中激发创新活力。

  纵观历史,每一次重大技术突破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创新来优化生产关系、释放生产力。数据价值的充分释放同样需要制度创新的助力。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价值实现的独特性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对传统治理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一方面,传统生产方式正在发生转变,劳动工具数智化、生产技术智能化、生产场景虚拟化、资产形态数字化,数据突破了传统生产要素有限供给的局限,可以同时服务于多个生产过程,深度渗透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并创造新价值。另一方面,数据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新的治理挑战。比如,数据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增加了确权难度和保护成本,数据产业的产权保护亟待加强;数据的负外部性效应可能引发系统性安全风险。为促进数据资源的高效流动和有效配置,我国在数据权益保护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数据进一步流通利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目前法律法规主要聚焦安全保护,还没有完全覆盖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市场化需求,推动数据资源流得动、用得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

  充分总结吸收实践经验,推进数据产权与交易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结合数据要素特性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在地方实践中,已有多个省份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成立专门的数据交易机构探索交易机制,但仍面临着产权规则不够明确、交易规则不够统一、市场相对分散等问题;产权与交易制度建立在新型的生产组织模式和商业交易模式之上,数据的利用形态不限于作为交易的商品,而更多呈现为平台、软件和服务,交易与服务的边界逐渐模糊。因此,我们应区分并总结实践中的数据生产组织与交易流通模式,充分尊重数据来源与贡献的事实,探索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公共数据利用的场景规范。

  增强法律与技术的功能耦合,推进数据收益分配制度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明确数据相关主体对于数据各环节的劳动贡献,按贡献分配收益,这就需要结合数据技术特点与数据定价收益机制,判定数据价值来源、贡献权重,确定收益分配模式。要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技术模型,评估稀缺度、使用频率、用途广度、利用效果等数据定价因子和价值贡献模型。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确立数据资源“共建、共治、共用、共享”的基本制度原则,采用智能合约与规则引擎相适配的方式,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数据收益分配模式,实现自动计量计价与收益分配。在数据收益分配中还应考虑相关主体对于数据价值生成和转移过程中的收益与风险比例,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配置相应的收益和责任,从而构建公平、高效、激励与规范相结合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

  发挥软法硬法的协同作用,推进数据风险评估与安全治理建设。软法是指没有法律强制效力,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有实际约束作用的行为规则。软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健全的硬法体系,也离不开软法。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的协同,有利于在充分保障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寻求交易的发展。一方面,硬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立法确立数据治理的基本规则和底线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网络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相继颁布实施,确立了网络数据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要发挥软法的作用,通过发布指导性、促进性、协商性的数据发展柔性规范,制定数据风险评估的技术标准,推动建立行业自律规范,为数据流通培育提供良好环境。

  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生态,夯实数据资源价值释放基础。法律不仅要为数据的开发利用提供规范指引,更要通过制度、机制创新释放其增长潜力,推动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在推进数据资源配置的法治保障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使法治生态的建设不局限于法律规则的“立改废释”,还通过规范技术架构中的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直接推动行为合法合规、交互流通规则互认和价值共创共享,从而促进生态链各方的信任合作,充分激发数据资源利用的创新活力。

  饶传平 陶斯琦

  (作者分别系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院长、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