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见习记者 李雯雯】9月1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为落实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规范开展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起草了《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围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要求、登记实施、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规范。

文件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在登记体系建设上,文件提出建立省市两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其中,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作为省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豫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级登记机构,并报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原则上不单独设立登记机构。
在登记要求方面,登记机构需基于全省统一登记平台开展工作,负责登记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业务,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登记主体应如实提交主体信息,确保登记数据资源来源合法、内容合规,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
在登记程序方面,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进行。登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核等工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登记结果查询码。针对公示中或登记后可能出现的异议,文件也同步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机制。
在登记管理上,文件显示,自赋码之日起计算,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登记主体如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登记机构可撤销登记;若存在未完成目录编制工作、重复登记等情形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此外,文件还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分工,厘清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登记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强化检查管理,建立评价机制。
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福建、江苏、江西、湖北、重庆等多地已陆续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相关文件,河南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的地方实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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